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甲○○、乙○○互為告訴對造涉嫌傷害罪嫌,公訴意旨認兩造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於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調查時,當庭撤回其等之告訴,此有本院該期日訊問筆錄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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