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巨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本院98年度聲字第40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限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