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7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黃鎮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