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98年12月15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高雅敏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芝箖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