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上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上易字第12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鄧湘全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770號,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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