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職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三號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 律師
蕭嘉甫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七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甲○○出生年月日記載「民國五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應更正為「民國五十年十一月五日」。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查本件上開判決當事人欄,將上訴人甲○○正確之出生年月日民國五十年十一月五日記載為民國五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李伯道法官林勤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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