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康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08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2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康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在案,該判決正本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開判決書正本附卷可考,又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即同年月25日提出上訴狀,惟其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載理由後補),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出上訴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同年5月5日復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08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於同年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然上訴人迄未依法補具上訴理由,以上有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是本件法定期限既已屆滿,且上訴人經通知補正仍未依期補正上訴理由,參照首揭規定,本件上訴顯然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少威
法官蔡鎮宇法官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