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 施榮輝 被告 蔡易玲
蔡奇憲 蔡美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複代理人 王俊權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44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6,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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