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執聲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罪質互異、犯罪手段不同及均未能完全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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