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信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信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七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並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本院刑事判決、保證金收據各一份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各二份,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