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偽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丙○○
丁○○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解家源 律師
乙○○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筆遺囑為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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