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5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慈航殯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慈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執行業務違反規定,致慈航殯儀有限公司被科處罰金如附表所示,均減為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查被告慈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執行業務違反規定,致慈航殯儀有限公司被科處罰金如附表所示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該二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該二罪均非係不得減刑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7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