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89號
原 告 李安紬
訴訟代理人 黃坤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1,2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