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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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易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