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聲請減刑等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且聲請就附表編號1、2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項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