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61號原告 謝建平 被告 黎氏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孫靜芳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61號原告 謝建平 被告 黎氏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