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及訴外人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國源張錦明吳秋煌 發支付命令(九十六年度促字第二二00六號),惟經被告乙○○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萬玖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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