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74號聲請人甲○○即祭祀公業 盧良盛 管理人
2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參拾壹萬肆仟陸佰伍拾元(計算式:9238.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