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7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底起至同年12月15日止,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本院於96年4月24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268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0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