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24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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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2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四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該PQE-五八五號機車係 楊竣雄 之母 楊王秀嬌 所有,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被害人楊竣雄之指訴。
(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
(四)照片列印資料四紙。
(五)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一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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