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七行、第十行之「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七行、第十行之被害人姓名誤載為「甲○○」,應予更正為「乙○○」。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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