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庚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