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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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認可公證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89號聲請人甲○○
樓聲請人丙○○
樓上列聲請人請求認可公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73年11月25日在福建省連江縣收養棄嬰乙○,並經大陸地區福建省連江縣公證處(2002)連證內字第724號公證書公證在案,為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前開民事調解書等語,並提出該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影本各1紙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前開條文所謂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者,應以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為限,解釋上應不包括『公證書』在內。本件聲請人所請求認可者乃大陸地區福建省連江縣公證處(2002)連證內字第724號「公證書」,非「民事判決書」,此有聲請人所提之公證書附卷可查。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此非法院裁定認可之範圍,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