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韓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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