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102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婉貞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183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被告張婉貞(下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本院卷第57、77-79、85、87頁)在卷可稽,被告無正當理由,於民國112年2月7日審判期日未到庭,本院自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本案審判範圍:參諸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條項的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本案檢察官上訴書雖未載明一部上訴之旨,惟依其上訴理由,係針對原審對被告張婉貞(下稱被告)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公訴檢察官於本院亦表明同旨,顯係就原審之量刑提起一部上訴,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量刑以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指明。
三、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犯罪事實、罪名㈠犯罪事實:張婉貞於108年10月27日某時,透過goodnight交
友網站而認識 趙景星 ,因對外積欠債務且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同時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單一接續犯意,向趙景星佯稱在臺中市○區○○街「BlackJewel」服飾店上班 云云 ,佯裝有還款能力,及欲與趙景星交往,請趙景星先借予或先代為支付款項,並以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向趙景星施行詐術,致使趙景星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3、4、5所示時間,在臺中市某處,將如附表編號2②、3、4①、5①所示現金交與張婉貞,使張婉貞詐得該等財物;及於附表編號1、2、4、5所示時間,在臺中市某處,替張婉貞支付如附表編號1、2①、4②、5②所示租屋、購物、用餐、KTV消費等費用,使張婉貞因而獲得無須親自付款之利益(張婉貞詳細各行為時間、詐欺方式、詐得之財物或利益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因趙景星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㈡所犯罪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想像競合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四、上訴理由之論斷: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為本案犯行時為21歲,正值年輕
力壯,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金錢,於原審111年4月12日遭緝獲時,竟謊稱自己懷孕,意圖延滯訴訟,耗費司法資源;再被告與告訴人趙景星雖已成立調解,惟於調解後卻未按期履行,且拒接告訴人電話,顯見被告於法院審理所為自請移付調解目的,係冀獲法院輕判,並無真心悔悟及賠償告訴人損失,有欺瞞法院之情,犯後態度不佳,請將原判決撤銷,科以較重之刑等語。
㈡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6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原審就本案量刑,已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具體審酌上述各情,既未逾法定刑之範圍,亦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無違,自不得指為違法。本院審之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價值合計新臺幣61,732元,金額非高,且上訴意旨所指被告並未依調解內容賠償告訴人之犯後態度,亦經原判決於量刑時審酌,所量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並無過輕之情,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君瑜提起上訴,檢察官陳幸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陵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時間詐欺方式詐得財物或利益1108年10月27日下午某時對趙景星佯稱:我從嘉義來○○街租屋,卻遇到惡房東,我屋內的東西全被拿走,我現在沒有地方住,也沒有現金,需要錢租屋云云,致使趙景星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替張婉貞支付租屋費用予房東。免予支付價值2萬1000元之租屋費2108年10月27日晚上11時許對趙景星佯稱:要去臺南出差,需準備生活用品及車資,小時候父母就因車禍過世,於108年5月間阿嬤也過世云云,並出示身分證以取信趙景星,致使趙景星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出資替張婉貞支付購買鞋子、生活用品、香菸、飲料之款項及餐費,並交付生活費。①免予支付價值共計7820元之購物款項及餐費②現金3000元3108年10月28日凌晨某時對趙景星佯稱:我經公司指派至臺南支援工作,需要現金云云,致使趙景星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依張婉貞要求交付現金。現金1萬元4108年10月31日某時對趙景星佯稱:我阿嬤之前載我發生車禍,需繳納罰金云云,並出示繳款收據取信趙景星,致使趙景星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依張婉貞要求交付現金,並出資替張婉貞購買衣褲。①現金1萬5000元②免予支付價值共計2773元之購買衣服、褲子款項5108年11月4日某時對趙景星佯稱:我要跟服飾店店長吃飯,但沒有 錢云云 ,趙景星不疑有他,致使趙景星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依張婉貞要求交付現金及信用卡。①現金500元②免予支付價值1639元之阿拉丁KTV花費總計詐得現金:2萬8500元詐得利益:3萬32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