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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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勤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黃勤益(被訴傷害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與彭○郎(被訴傷害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張○幸為鄰居關係,其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8時50分許,在其住處即彰化縣○○鎮○○里○○路000巷000弄0號外洗車時,因佔用鄰居張○幸住處之部分出入口,且沖洗車輛污水噴到張○幸住家門前,引起張○幸不滿,而與黃勤益理論。惟黃勤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在該路邊洗車處,對張○幸辱罵「幹!」、「幹你老師!」等穢詞,足以貶損張○幸之名譽及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張○幸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意見: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係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並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進行順暢,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勤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得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復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本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又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張○幸稱「ㄍㄢˋ」、「ㄍㄢˋ你老師!」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ㄍㄢˋ」有很多種解釋,姓氏的「簡」,台語也念「ㄍㄢˋ」, 嚴家淦 的「淦」,台語也念「ㄍㄢ、」,我請教過律師,律師叫我否認就對了,反正音同字不同都由人解釋云云。然查,被告確於上開時、地,以「幹!」、「幹你老師!」等穢詞,辱罵告訴人張○幸之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張○幸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甚詳,復經原審勘驗告訴人張○幸住家監視器影像,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是以,被告在可供公眾通行之住家前道路,對告訴人張○幸為上開言語,屬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核與公然要件相符。又被告於洗車時佔用告訴人住家前道路,污水噴灑到告訴人張○幸住家前道路,造成出入不便,經告訴人張○幸反應後,非但未向告訴人張○幸說明或請求體諒,反以「幹你娘」、「幹你老師」等語辱罵告訴人張○幸,顯係以粗鄙言語貶低告訴人張○幸,足認其主觀上確有公然侮辱告訴人張○幸、損害告訴人張○幸聲譽之犯意。被告辯稱:伊無公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云云,自非可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四、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併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佔用公共空間洗車,噴濺洗車污水而造成鄰居即告訴人張○幸不便,非但未予表達歉意,反而出口辱罵告訴人張○幸,及其對告訴人張○幸辱罵之言語為市井通俗之穢語,對於告訴人張○幸名譽妨礙尚屬輕微,暨其犯後未予反省,反而指責告訴人張○幸心胸狹隘,態度惡劣,兼衡其國小畢業學歷,離婚,無子女,曾從事車床工作,已退休,退休後從事臨時工補貼家用,右腿殘疾等一切情況,量處拘役30日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原審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原審勘驗筆錄張○幸、彭○郎住家監視器影像08:50:50被告黃勤益正在洗休旅車,休旅車車身3分之2佔用到巷子,且車頭已經到被告彭○郎住家出入口。張○幸從住家騎機車要出門口,空間雖仍可出去,但無法直接騎出去,要配合用腳拖行移動出去,騎出去後,準備將車子靠邊停好。08:51:18張○幸將機車騎出去之後在住家圍牆邊把車輛靠邊停好。08:51:35張○幸走回房內,將門口鐵柵欄拉上,並朝正在洗車的黃勤益說話(但音量太小無法辨識內容)08:51:46黃勤益一邊洗車一邊朝張○幸說:你說三小、說三小、壞鄰居(台語)張○幸:我也沒說什麼。黃勤益:壞鄰居,在那邊水給我??你給我噴水?(台語)張○幸:你給我噴水,沒關係阿,我有攝影機。黃勤益:你不要在那裡說這些張○幸:你在我門口。黃勤益:在你門口又怎樣張○幸:沒關係阿,要有量才有福黃勤益:你別在那邊說那些啦,幹你娘(08:52:10)。08:52:19黃勤益一邊洗車:幹你老師勒(右手拿水管、左手指 黃素幸 )黃勤益繼續洗車:幹你老師勒。張○幸:你再繼續譙我,沒關係我有錄音、錄影。黃勤益走到車後繼續洗車(走路有一跛一跛):幹你老師勒。張○幸:~~黃勤益拉水管走回車前繼續洗車:~~到哪裡去啦?08:53:01有路人牽狗路過並走進黃勤益隔壁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