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О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慶鴻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簡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