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О九號
具保人 侯富億 被告 彭勤益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具保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侯富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侯富億因被告彭勤益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傳票回證二紙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回函一份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