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30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柏維
送達代收人  陳佳慧
被   告  蔡旭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
││本金│計息期間│計息適用之周│
│編號│├─────┬─────┤年利率│
││新臺幣/元│起算日│截止日││
├──┼─────┼─────┼─────┼──────┤
│1│6,541│104.7.7│清償日│14.79%│
││││││
├──┼─────┼─────┼─────┼──────┤
│2│1,358│104.7.7│104.8.31│15.39%│
││├─────┼─────┼──────┤
│││104.9.1│清償日│15.00%│
├──┼─────┼─────┼─────┼──────┤
│3│48,345│104.5.7│104.8.31│20.00%│
││├─────┼─────┼──────┤
│││104.9.1│清償日│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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