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39號
上 訴 人  陳漢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義朗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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