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40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被 告 陳宏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4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零伍,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柒佰零參元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
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9月21日下午7時30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在臺北市
○○區○○路○段○○○號前,因跨越方向限制線駛入來車道
,過失撞及被保險人即訴外人 徐曉芸 所有而由訴外人 黃奕中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致B
車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6
萬1,319元(其中零件為3萬264元、工資為1萬8,725元
、烤漆為1萬2,330元),乃依據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
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見本院卷第46頁)起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車執照
及駕駛執照、汽車保險單、車損照片、警局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登記聯單、警局肇因分析電腦畫面翻拍照片、估價單、
統一發票、汽車險理賠申請書、賠款同意書、代位求償同意
書、理算報告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警局調閱系爭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補充資料
表、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等資料查核明確,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堪信為真。
基此,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B車修理費用,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
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
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
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
其修車費為6萬1,319元(其中零件為3萬264元、工資為
1萬8,725元、烤漆為1萬2,33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
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
於101年10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
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
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應折舊千分之三百六十九,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參酌「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
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
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10
3年9月21日為止,B車折舊年數為2年,故原告就更換零
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1
萬2,050元為限(計算式詳附表),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
資1萬8,725元、烤漆工資1萬2,330元,合計為4萬3,10
5元。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其中4萬3,105元及
自105年3月1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703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
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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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0,264×0.369=11,167
第1年折舊後價值30,264-11,167=19,097
第2年折舊值19,097×0.369=7,047
第2年折舊後價值19,097-7,047=1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