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輝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輝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1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宗和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