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原告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雲美 被告普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科元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05,300元【計算式:7,100元×(2,800+257+69+1,917)平方公尺=35,80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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