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7號原告宇舜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來好 被告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2,123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26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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