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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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號上訴人 蕭俊陵 被上訴人 林憲登
盧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