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5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邱李銀檀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6,721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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