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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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振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振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振義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酒駕)│公共危險(酒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9月│││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6日│104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544號│2013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891號│105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判決日期│104年8月4日│106年2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891號│105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6日│106年3月6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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