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民事庭~B法官袁雪華┌──────────────────────────────────────────────────────┐│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余一山 │彰化銀行台東分行│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壹萬元│CG九二二0九四││││││││一││├─┼─────────┼─────────┼───────────┼────────┼────────┼──┤│2│ 邱定輝 │華南銀行台東分行│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伍仟貳佰玖拾元│PC七八五六九七││││││││一││├─┼─────────┼─────────┼───────────┼────────┼────────┼──┤│3│ 陳秋安 │台東區中小企銀知本│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柒仟捌佰元│TNC00二七三│││││分行│││六0││├─┼─────────┼─────────┼───────────┼────────┼────────┼──┤│4│ 楊雅斐 │台東區中小企銀知本│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玖仟捌佰叁拾元│TNC00二七四│││││分行│││三八││├─┼─────────┼─────────┼───────────┼────────┼────────┼──┤│5│ 陳正塗 │台東區中小企銀大武│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柒仟伍佰柒拾元│TNC00一一六│││││分行│││七九││├─┼─────────┼─────────┼───────────┼────────┼────────┼──┤│6│ 鄭銘昇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捌仟捌佰元│FA五0六三六五││││││││一││├─┼─────────┼─────────┼───────────┼────────┼────────┼──┤│7│永弘五金建材有限公│台灣銀行台東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柒仟捌佰叁拾元│AC七二九二八四││││ 司李顯煌 ││││六││├─┼─────────┼─────────┼───────────┼────────┼────────┼──┤│8│ 蔡秋國 │台東縣東河鄉農會都│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柒仟肆佰元│FA二0四二六四│││││蘭分部│││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B書記官張之中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五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