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號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1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5月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羅心芳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