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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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37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美金 選任辯護人 許名宗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美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美金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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