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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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興國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黃仕勳 律師 謝錫福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興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羅興國,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執行羈押,至同年九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