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6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體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因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將不實報導自其網路電子報中移除,並於其網路電子報首頁以與該不實報導標題之相同大小字體,連續刊登道歉啟事1年,均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合計應繳納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