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О三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將其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鄭光婷
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