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原告子○○
癸○○丁○○辛○○壬○○己○○寅○○辰○○卯○○丑○○庚○○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被告金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蔡素惠 律師 林易佑 律師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六七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戊○○涉有業務侵占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六七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