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之妹 鄧玉玲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及被告因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羈押三個月,並於同年七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因為之前受傷,接受顱內壓監測氣植入手術予以監測診斷,確定急需開刀移除血腫,然迄今顱內監測器尚植於顱內,並未移除,致被告頭痛近日頭痛十分難受,經於九十四年四月一日戒護外醫診斷需繼續追及治療,惟近期服藥未能好轉,恐舊疾復發,對生命及身體恐有生命之虞,聲請保外就醫等語。
三、本件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參酌臺灣花蓮看守所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花所衛字第0九四0000八三一號函覆稱:被告在所之身體狀況,經本所特約醫師 吳昌榮 診察:「目前狀況正常」等語明確,以及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九四)慈醫文字第000八0二號函覆暨病情說明書: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入院,同年月十五日接受開顱手術摘除腦血腫,同年月二十九日出院,出院時除偶有頭痛及頭暈外,無其他神經障礙,同年十二月九日、九十四年二月三日家屬至門診拿藥,經詢問其病情,得知仍有頭痛的情形,建議仍需繼續服用止痛及預防癲癇的藥物等語綦詳,此有上開函文(均詳見本院九十四年偵聲字第二四號卷宗第二十五、三十三至三十八頁)附卷可稽,是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無須保外就醫乙節,應可認定,故被告前開聲請並無理由。綜上,本院認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鄭光婷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本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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