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俊吉
被 告 譚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將支付命令聲請狀
所附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逕寄被告,被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提出答辯狀,繕本逕寄原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