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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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164號聲請人甲○○
號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票號:TH088426)之提示日。
二、相對人乙○○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簡易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