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洪雋曜 被告 李宜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30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