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975號原告 周行花 (即 周道德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王小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緝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小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以102年度訴緝字第195號判決免訴確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趙伯雄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