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5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信望愛智能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文永┌───────────────────────────────────────────────────────┐│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豐原西南扶輪社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96年4月21日│40,000元│FY八三九三0八││││建吉│原分行│││三││└──┴─────────┴─────────┴───────────┴────────┴────────┴──┘

更多裁判書